编号:2025第1703号
根据(2024)鄂0203执恢266号,赵开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17)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47801号 | 武汉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| 不动产权属证明 | 420112415004GB00013F00040033 | 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办事处金银潭大道94号海昌之星三期G35栋2单元17层1号 |
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5月1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