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1700号
根据(2024)鄂0103执恢1740号之二,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东2016001055 |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| 房屋他项权证 | 420112413003GB00016F00050011 | 东西湖区高尔夫城市花园三期一区金湖居7308栋/单元3-4层3237B号 | 依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(2024)鄂0103执恢1740号之二解除抵押 |
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5月1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