武汉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,将江夏区大桥新区办事处大花岭村菩提苑二期204栋2单元23层2室的《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》(证号:JXBC20150102-167)/《商品房权属证明书》(证号:夏2015001958)不动产权证书(不动产登记证明)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 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武汉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5年5月1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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