吴丽君因保管不善,将汉阳区马沧湖路34-38号的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(证号:阳国用(商2000)第1124(1079)号)/《房屋所有权证》(证号:阳9908191-99082129908170-9908189A25)不动产权证书(不动产登记证明)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 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吴丽君2025年5月1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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