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1627号
根据(2025)鄂0106执2645号,陈矛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市2015015704 | 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| 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| 420106011011GB00036F00040018 | 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147号东沙公寓4栋5层2室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5月9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