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1618号
根据(2024)鄂0103执8082号之二、(2024)鄂0103执8082号,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23)武汉市汉阳不动产权第0001158号 | 不动产权属证明 | 420105011013GB00001F00020484 | 汉阳区汉阳大道718号纽宾凯汉棠2、3、4、5、6栋3号楼40层3号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5月9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