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1526号
根据(2024)鄂0103执恢753号、(2024)鄂0103执恢753号之一,夏鹤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洪2014001539 |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| 期房抵押证明 | 420111019002GB00010F00160001 | 洪山区青菱街青菱湖北路8号白沙洲中小企业城56号厂房栋1单元1-4层1号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4月3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