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1522号
根据(2024)鄂01执恢186号之一,陈云阶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18)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64763号 | 武汉市戎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| 不动产权属证明 | 420112415004GB00014F00080053 | 东西湖区金银潭大道7号凯旋名居8栋/单元18层2号,19层2号 | |
2 | 鄂(2018)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64617号 | 武汉市戎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| 不动产权属证明 | 420112415004GB00014F00080056 | 东西湖区金银潭大道7号凯旋名居8栋/单元18层2号,19层2号 |
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4月29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