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1514号
根据(2025)鄂0115执恢171号,普燕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23)武汉市东开不动产证明第0034157号 | 卢乐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1014010GB00002F00010129 |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院路180号博爱家园15栋1单元12层10号 |
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5年4月2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