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1511号
根据(2024)鄂0112执恢443号,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22)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22997号 | 武汉富本源典当有限公司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2407002GB00082F00050238 | 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1550号"武汉自贸城—全球商品采购中心二期D区、武汉自贸城—全球商品采购中心三期B区”2号办公楼单元5层(15)号 | 依据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(2024)鄂0112执恢443号解除抵押 |
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4月2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