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1507号
根据(2024)鄂0111执6234号之三,(2024)鄂0111执1806号,占思齐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22)武汉市洪山不动产证明第0041650号 | 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1001004GB00024F00150137 | 洪山区徐东大街143号华腾园1栋1单元2504室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4月2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