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1504号
根据(2024)鄂0106执恢1765号之一,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19)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50590号 |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2415004GB00013F00270153 | 东西湖区金银潭大道以南、宏图大道以西海昌之星二期G15栋1单元3层1号 | 依据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(2024)鄂0106执恢1765号之一解除抵押 |
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4月2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