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1497号
根据(2024)鄂0104执4620号之二、(2024)鄂0104执4620号,张丽君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19)武汉市硚口不动产证明第0004527号 |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4002010GB00041F00010027 | 硚口区建荣村2/单元7层2号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4月27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