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1475号
根据(2024)鄂0111执4082号之四,占东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洪国用(2014私)字第2261号 | 赵杰 | 国有土地使用证 | 420111002005GB00026F00020210 | 洪山区厂前村友谊大道1387号杨春湖景苑居住小区13栋2单元7层1室 | |
2 | 武房权证洪字第2014000711号 | 赵杰 | 房屋所有权证 | 420111002005GB00026F00020210 | 洪山区厂前村友谊大道1387号杨春湖景苑居住小区13栋2单元7层1室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4月2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