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1455号
根据(2024)鄂0103执1271号之三,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17)武汉市江汉不动产证明第0003632号 |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3012006GB00004F00040060 | 江汉区花楼街198号宝利金国际公馆C2栋11层04室 | 解封,解押,并协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武汉众合志远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(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420102MA49K5HG4G)名下。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4月2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