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1436号
根据(2025)鄂0191执恢39号,陈辉涛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22)武汉市蔡甸不动产证明第0008203号 |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4070017GB10005F01410001 | 蔡甸区沌口小区海天一色浪琴湾22#-5号 | 根据法院文书号(2025)鄂0191执恢39号对吴国琰名下房产强制解除抵押,因未提供原不动产登记证明 |
蔡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4月23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