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1433号
根据(2024)鄂0112执恢429号,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17)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43465号 |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2407002GB00082F00020229 | 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1550号武汉自贸城—全球商品采购中心一期B区、二期B区/栋F-1单元一层层(4)商号 |
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4月23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