易浩、刘志芳因保管不善,将东西湖区将军路街武汉客厅小型会展中心E栋11层03、04、05、06室的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(证号:东国用(商2016)第01711号)/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(证号:东国用((商2016)第01710号)/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(证号:东国用((商2016)第01708号)/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(证号:东国用(商2016)第01709号)/《房屋所有权证》(证号:东2016002141)/《房屋所有权证》(证号:东2016002140)/《房屋所有权证》(证号:东2016002139)/《房屋所有权证》(证号:东2016002138)不动产权证书(不动产登记证明)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易浩、刘志芳
2025年4月22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