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1401号
根据(2024)鄂0103执5411号,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19)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20849号 |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2415002GS00001F00130073 | 东西湖区金银潭大道以北新建居住、商业、轨道交通(常青车辆段上盖物业)一期D区13号楼1单元15层3号 | 依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(2024)鄂0103执5411号解除抵押 |
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4月2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