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作废公告(协助法院执行) 公示号2025第1401号


2025-04-21  来源:本站

编号:2025第1401号

  根据(2024)鄂0103执5411号,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
序号
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

权利人

不动产权利类型

不动产单元号

不动产坐落

备注

1 鄂(2019)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20849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不动产登记证明 420112415002GS00001F00130073  东西湖区金银潭大道以北新建居住、商业、轨道交通(常青车辆段上盖物业)一期D区13号楼1单元15层3号  依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(2024)鄂0103执5411号解除抵押 

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4月21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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