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1380号
根据(2024)黔2301执4842号之五,王义梅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19)武汉市洪山不动产证明第0007289号 |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1002003GB00005F00290190 | 洪山区瑞丰路111号东湖城K1一期B12栋1单元21层2号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4月1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