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1336号
根据(2024)鄂0192执1040号之四,欧阳菲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18)武汉市东开不动产证明第0039435号 |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1204011GB00004F00180168 |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神墩三路33号商务、商业、居住项目C、D、G地块G-3栋/单元44层2号 |
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5年4月17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