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1290号
根据(2024)鄂0102执恢784号之二,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阳国用(商2016)第6033号 | 国有土地使用证 | 420105005003GB00016F00020013 | 汉阳区琴台大道388号华润置地·中央公园一期8栋5单元1层1室 | ||
| 2 | 阳2016005318 | 房屋所有权证 | 420105005003GB00016F00020013 | 汉阳区琴台大道388号华润置地·中央公园一期8栋5单元1层1室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4月14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