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32367号
根据房屋征收决定书青政征[2023]1号;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青政征补字【2024】37号,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青国用(改2003)第17323号 | 王有卿 |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/房屋(构筑物)所有权 | 420107005015GB00012F00200012 | 青山区4街57门1号 | |
2 | 青200340373 | 王有卿 |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/房屋(构筑物)所有权 | 420107005015GB00012F00200012 | 青山区4街57门1号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4月1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