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1220号
根据(2024)鄂0102执恢400号之二,王水姑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17)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91166号 |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4004004GB00001F00060156 | 硚口区汉西三路与古田五路交汇处武汉洺悦府6栋1单元27层(1)号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4月9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