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1191号
根据(2024)鄂0103执7854号之二,陈凤玲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23)武汉市洪山不动产证明第0034764号 |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1002004GB00009F00040061 | 洪山区东方红村智和路69号东方红村还建楼(东方丽锦)5栋1单元26层(1)号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4月8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