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1164号
根据(2025)鄂0102执1235号,余赤民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岸国用(改2008)第2370号 | 汤范德 | 国有土地使用证 | 420102001003GB00024F00030040 | 江岸区花桥街协昌里第3栋3层2室 | |
| 2 | 市省2008000906 | 汤范德 | 房屋所有权证 | 420102001003GB00024F00030040 | 江岸区花桥街协昌里第3栋3层2室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4月7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