熊汉江因保管不善,将江汉区新华下路一期3栋1单元204室的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(证号:江国用(改1999)第1106号)/《房屋所有权证》(证号:市199951530)不动产权证书(不动产登记证明)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 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熊汉江2025年4月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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