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1107号
根据(2024)鄂0102执恢1305号之一,张泽火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19)武汉市江岸不动产证明第0013240号 |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口支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2006004GB00012F00010062 | 江岸区亚单角17号球延小区10号楼6层C1室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4月2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