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1090号
根据(2024)鄂01执2904号之十、(2024)鄂01执2904号之九,刘芳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18)武汉市江岸不动产证明第0020741号 |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2202005GB00011F00010101 | 江岸区中一路36号(国际百纳)一期8栋14层3室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3月31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