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1073号
根据(2024)鄂0106执3637号之一,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20)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42107号 | 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,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2412009GB00007F00110004 | 东西湖区吴南花园东区11栋2单元1层2室 | 依据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(2024)鄂0106执3637号之一 |
| 2 | 鄂(2021)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41787号 | 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,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2412009GB00007F00110004 | 东西湖区吴南花园东区11栋2单元1层2室 | 依据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(2024)鄂0106执3637号之一 |
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3月28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