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1035号
根据(2024)鄂0111执3631号,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20)武汉市江汉不动产证明第0002454号 |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支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3007002GB00007F00010044 | 江汉区自治街与友谊路交汇处崇安鑫城A栋/座3层1室 | 解押,解封,并协执过户至买受人程骥(公民身份号码:420104197911064330)名下。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3月26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