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1027号
根据(2024)鄂2801执1588号之二,向超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岸200605142 | 张华 | 房屋所有权证 | 420102200019GB00002F00180040 | 江岸区东方华府18栋4单元2层2室 | |
| 2 | 岸国用(商2006)第6297号 | 张华 | 国有土地使用证 | 420102200019GB00002F00180040 | 江岸区东方华府18栋4单元2层2室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3月26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