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1020号
根据(2024)鄂0111执恢337号、(2024)鄂0111执恢337号之二,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18)武汉市东开不动产证明第0030872号 | 广州市绿地吉客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1018010GB00057F00040063 |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雄楚大街968号枫亭花园(紫菘·枫林上城)7栋1单元23层03号 |
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5年3月26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