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1014号
根据(2025)鄂0115执恢13号之一、(2025)鄂0115执恢13号,杜伟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21)武汉市江岸不动产证明第0012023号 |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支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2200017GB00005F00110005 | 江岸区新地东方花都二期A区11号楼3单元6-7层2室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3月26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