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960号
根据(2024)鄂0112执恢388号之二,刘琼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东2013012458-1,东2013012458-2 | 蔡福山,陈春兰 | 房屋所有权证 | 420112413009GB00040F00270001 | 东西湖区 金地·格林春岸四期高层15号楼32层1室 | |
| 2 | 东国用(商2013)第130907793号 | 蔡福山,陈春兰 | 国有土地使用证 | 420112413009GB00040F00270001 | 东西湖区 金地·格林春岸四期高层15号楼32层1室 |
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3月24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