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958号
根据(2025)鄂0103执421号,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21)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0002175号 | 周竹菁 | 不动产权证书 | 420103005008GB00008F00020103 | 江汉区航空路汉口·新界广场2号楼/单元12层4号 | 解封、并协执过户由张荷戈(公民身份号码310105196511050833)享有25%的份额,由周竹菁(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4207144325)享有75%的份额。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3月24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