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951号
根据(2024)鄂0111执5519号之一,(2024)鄂0111执5519号,刘路远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18)武汉市洪山不动产权第0055540号 | 陈传高 | 不动产权证书 | 420111016005GB00011F00330373 | 洪山区南李路27号圣爱米伦科研部分B、C栋B单元15层10室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3月2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