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937号
根据(2024)鄂0103执恢1905号,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24)武汉市江汉不动产证明第0002871号 |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3001003GB00031F00010018 | 江汉区红旗渠路2号1层12室、13室 | 解封、解押并过户登记至第三人苏州泓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(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91320509MAD4TH2B1P)名下。 |
| 2 | 鄂(2024)武汉市江汉不动产证明第0002871号 |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3001003GB00031F00010017 | 江汉区红旗渠路2号1层12室、13室 | 解封、解押并过户登记至第三人苏州泓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(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91320509MAD4TH2B1P)名下。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3月21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