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923号
根据(2024)鄂0103执7789号,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18)武汉市江汉不动产证明第0004212号 | 吴倩丽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3008004GB00005F00010057 | 江汉区前进一路6号时代美博城1栋1单元13层B02室 | 解封、解押并协执过户至第三人高国兵(公民身份号码420124197906129115)名下。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3月19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