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902号
根据(2024)鄂0102执6222号之一、(2024)鄂0102执6222号,王孝廉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岸2013008679 | 武汉新纪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| 房屋所有权证 | 420102013002GB00029F00010844 | 江岸区车站路70号E品国际11层12室 | |
| 2 | 岸国用(2014)第475号 | 武汉新纪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| 国有土地使用证 | 420102013002GB00029F00010844 | 江岸区车站路70号E品国际11层12室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3月18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