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899号
根据(2024)苏0105执恢1396号,张孟珍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岸2015004920 | 王传华 | 房屋所有权证 | 420102005005GB00056F00010003 | 江岸区台北二路1-4号1栋4单元1层1室 | |
| 2 | 岸国用(交2015)第1116号 | 王传华 | 国有土地使用证 | 420102005005GB00056F00010003 | 江岸区台北二路1-4号1栋4单元1层1室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3月18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