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898号
根据(2024)苏0105执恢1396号,张孟珍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17)武汉市江岸不动产证明第0031009号 |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2005005GB00056F00010003 | 江岸区台北二路1-4号1栋4单元1层1室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3月18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