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876号
根据(2025)鄂0191执恢37号,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17)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105498号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5012006GB00303F00110133 | 汉阳区龙阳大道62号汉阳人信汇A地块9栋2单元44层1号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3月17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