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870号
根据(2024)鄂0103执恢1872、1873、1874号,徐佑珍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昌2015009728 |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| 期房抵押证明 | 420106010004GB00007F00020305 | 武昌区星海路特1号星海虹城三期·鸿玺公馆2栋/单元29层9、10、12号 | |
| 2 | 昌2015009727 |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| 期房抵押证明 | 420106010004GB00007F00020205 | 武昌区星海路特1号星海虹城三期·鸿玺公馆2栋/单元29层9、10、12号 | |
| 3 | 昌2015009730 |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| 期房抵押证明 | 420106010004GB00007F00020206 | 武昌区星海路特1号星海虹城三期·鸿玺公馆2栋/单元29层9、10、12号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3月17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