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858号
根据(2024)鄂0103执8221号之二,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江200506085 | 刘佳亮 | 房屋所有权证 | 420103002016GB00014F00050011 | 江汉区新世纪都市花园二期沁园春第5栋701号 | 解押,解封,并协执过户至武阳(公民身份号码:420106199012210455)名下。 |
| 2 | 江国用(商2005)第100603号 | 刘佳亮 | 国有土地使用证 | 420103002016GB00014F00050011 | 江汉区新世纪都市花园二期沁园春第5栋701号 | 解押,解封,并协执过户至武阳(公民身份号码:420106199012210455)名下。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3月17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