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849号
根据(2024)粤0118执恢396号之一,蔡芳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东200002392A1 | 蔡昌 | 房屋所有权证 | 420112412014GB00060F00010037 | 东西湖区吴家山小区第27栋2单元101室 | |
| 2 | 东国用(商2000)第190107149-2101号 | 蔡昌 | 国有土地使用证 | 420112412014GB00060F00010037 | 东西湖区吴家山小区第27栋2单元101室 |
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3月14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