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805号
根据(2024)鄂0105执恢528号之一,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20)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74493号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5013002GB00303F00010117 | 汉阳区芳草路97号纽宾凯国际社区-蜜城(三期)1栋1-2层商6号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3月12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