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801号
根据(2024)鄂0103执恢2040号之一,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18)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31915号 | 鄂(2018)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31915号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2414002GB00095F00010006 | 东西湖区常青花园14小区22栋1单元3层302室 | 依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(2024)鄂0103执恢2040号之一解除抵押 |
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3月12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