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785号
根据(2024)鄂01执恢116号之六,李小涛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市2010001250 | 刘维国 | 房屋所有权证 | 420111016006GB00009F00010013 | 洪山区狮子山街张吴村华中师范大学教师还建住宅小区(华大家园)A1座1,2层10室 | |
| 2 | 洪国用(2010商)第535号 | 刘维国 | 国有土地使用证 | 420111016006GB00009F00010013 | 洪山区狮子山街张吴村华中师范大学教师还建住宅小区(华大家园)A1座1,2层10室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3月11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