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776号
根据(2024)鄂0106执恢795号之三,(2024)鄂0106执恢795号,蹇本兵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洪2012013720 |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| 期房抵押证明 | 420106013012GB00005F00010122 | 洪山区长虹桥188号保利·公园九里2栋1单元14层1室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3月10日
